洛阳印发:洛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河北威美环保转:河南洛阳近日印发《洛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要求:2018年10月底前,有色冶炼、耐材、铸造、石灰、焊剂、刚玉、磨料磨具、砖瓦行业实施治理任务“清零行动”,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全面实现达标排放;8月底前,单台出力在10蒸吨以上、6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达到(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10月1日起,化工、有色、炼铁、炼焦等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方案》部分重点任务及对应项目信息整理如下:
1、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
在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通过奖补政策引导,基本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改用清洁能源等。拆除的锅炉应及时注销有关手续,未注销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8月底前,暂时保留的单台出力在10蒸吨以上、65蒸吨以下(含)的燃煤锅炉完成提标治理,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础含氧量9%条件下,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SO2≤200毫克/立方米,NOx≤200毫克/立方米),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2、工业燃煤设施拆改
2018年4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拆除城市建成区的煤气发生炉,拆除已经闲置弃用的煤气发生炉(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除外)。8月底前,现存的燃煤热风炉和导热油炉实施提标改造或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实施提标改造的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础含氧量9%条件下,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SO2≤200毫克/立方米,NOx≤200毫克/立方米),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3、生物质电厂提标治理
2018年8月底前,洛宁新华生物质电厂2×75蒸吨生物质锅炉完成提标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含氧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钢铁企业完成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水泥熟料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炭素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5、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锡、锑、汞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炼焦工业。2018年10月1日起,炼焦工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无组织排放治理
2018年8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燃煤锅炉,按照“密闭生产、密闭传输、密闭封装、密闭装卸、密闭储存、收集净化”的标准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0月底前,火电、水泥、集中供热等行业的工业堆场(包括煤场、灰场、渣场、料场)要实现全封闭,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喷淋降尘、湿法装卸,车辆冲洗、密闭运输”的标准,治理工业堆场无组织排放,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市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水泥搅拌站料场和生产粉尘整治。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7、八个行业全面达标排放
2018年,有色冶炼、耐材、铸造、石灰、焊剂、刚玉、磨料磨具、砖瓦行业实施治理任务“清零行动”,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1)2018年10月底前,有色冶炼、耐材、铸造、石灰、焊剂、刚玉、磨料磨具行业对焙烧、煅烧、冶炼、熔炼窑炉和工艺废气实施治理,取消排放旁路和直排口,窑炉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要求,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表3要求。
(2)2018年10月底前,以煤为燃料和以页岩煤矸石为原料的烧结型砖厂(含琉璃瓦)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治理,取消排放旁路和直排口,外排废气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所有砖瓦企业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场区实施硬化,建设洒水降尘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散流体堆场落实围挡覆盖措施。
9、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排放VOCs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有效治理设施。
(2)化工企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有机化工、煤化企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通过“五专措施”(成立专职机构、拥有专业人员、购置专用设备、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专项经费)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也可以实行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专业团队签订合同,落实LDAR制度。
(3)涂料工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全市挥发性涂料生产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净化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VOCs排放达到省环境攻坚办《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规定的行业排放建议值。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鼓励生产水性涂料。
(4)喷涂企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表面涂装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净化治理。根据排放的VOCs的成分和工艺要求,收集喷涂、烘干等工艺产生的VOCs,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VOCs排放达到省环境攻坚办《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酸洗磷化工艺的对酸雾进行收集净化。
10、扩大工业在线监控
2018年9月底前,全市火电、钢铁、水泥熟料、玻璃、电解铝、碳素、焦化、陶瓷、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燃煤热风炉)等重点行业在线监测全覆盖;铸造、耐材、砖瓦、有色冶炼行业的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排放监控数据。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7月底前,市环境监控平台完成提升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