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同时还规定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以下蒸汽锅炉以及65t/h以上非发电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轻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污染排放控制;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的污染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64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密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DB13/T237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W020180425651755939455.doc河北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