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
为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加快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加快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13日
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
为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加快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全省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基本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短流程钢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年底前,全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除2025年底前实施关停或搬迁的企业和生产设施外),确保到2025年,全省钢铁企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指标要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包括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1.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见附件2—1。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无组织排放控制及措施的界定见附件2—2、附件2—3。
3.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二、任务措施
(一)有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各地应按照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指标要求,组织钢铁企业有序实施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方面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全省共安排27家钢铁企业列入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其中,长流程钢铁企业、短流程钢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分别2家、12家、13家(详见附件1);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其他钢铁企业,由各地参照本实施计划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改造。因计划关停或搬迁而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应按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开展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二)严控钢铁行业规模和产能。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通过工艺改造减少污染排放并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推动钢铁企业转型升级。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促使一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列入关停(搬迁)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三)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钢铁企业应依法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与当地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企业应按照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长流程钢铁企业,应按要求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并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短流程钢铁企业和独立轧钢企业可相应优化。具体见附件2—4。
(四)积极落实配套政策措施。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严格落实钢铁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地方可结合实际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及超低排放运行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落实环评绿色通道,对于实施搬迁或新建环保设施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提供环评文件审批(备案)代办服务。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规定实施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可根据应急需要豁免限产或少限产。加强技术支持,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技术,鼓励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按本实施计划要求推进各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确保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顺利实施。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本计划。省级有关部门对口做好业务指导,协助地方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企业责任。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须依据本实施计划要求,严格按照当地的计划安排,做好本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造任务按期完成,按规定组织实施自行监测。企业应保证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三)加强调度管理。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格钢铁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调度管理平台,各地按规定及时提交管理台账。每年12月,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将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及主要做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等部门。
附件:1.重点项目实施计划
2.超低排放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