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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秋冬供暖季的到来,对于大气环境治理工作而言是一个大的挑战,而燃煤锅炉治理是大气污染治理和散煤治理的重要方面,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大民生工程。
生物质锅炉以成型的生物质颗粒为燃料,是一种具有压力容器资质的锅炉,生物质锅炉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的锅炉,它所使用的燃烧设备其排放物燃烧产生的灰份约占燃料的1.5%左右,相比传统燃煤方式来说,其污染排放量的降低度可以说是有几倍之高。与此同时,其燃烧所用的材料也为可降解的木料、玉米杆、麦秸秆等天然物质,不仅能够防止直接就地燃烧所造成的土地破坏,*大限度的能够使其资源利用的恰到好处。另外,为了方便排灰,生物质锅炉的后部一般都布置有螺旋出渣机,可以实现连续清灰的工作。
天津市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重点区域内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
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其他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不得掺烧高污染燃料且应使用专用燃烧设备并加装袋式除尘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烟囱高度规定
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每个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低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2规定执行。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高建筑物3m以上。
4.3.2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严格的排放限值。
河北省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截止10月底,河北全省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6492台12744蒸吨,占年度任务96%和95%;完成35蒸吨以上保留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158台12185蒸吨,占年度任务70%和95%。
河北采取多方面措施,致力于燃煤锅炉治理,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深入排查,建立清单制台帐式管理模式,定期调度锅炉治理进展,完成销号;强化整治,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加强燃煤锅炉改气改电统筹安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督察和执法检查;持续深化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据悉,今年以来,河北省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大督查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将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列入督查重点。在全省范围开展燃煤锅炉排查整治“回头看”,对无治理设施、超标排放的分散燃煤锅炉,依法停产整治或取缔关闭。
下一步,河北省将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力度,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制定出台《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收严燃煤锅炉和燃气、油和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加大执法检查,对已淘汰燃煤锅炉强化日常巡查,防止复烧现象发生。
日前,河北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以下蒸汽锅炉以及65t/h以上非发电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
2019年1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河南省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拆改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后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确需保留的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全省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改造升级无望的污染企业,依法依规停产限产、关停退出。全省原则上不再办理使用登记和审批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据介绍,河南省超低排放标准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4项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其中,W型火焰炉膛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目前,除汞指标与国家标准持平外,我省排放标准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指标均比国家标准(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00毫克/立方米)更严。
28.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钢铁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9.强化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有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0.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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