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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砖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3部门关于加快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7〕279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43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4部门关于坚决遏制烧结砖瓦行业产能盲目扩张的通知》(川经信冶建〔2018〕106号)有关要求,坚决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深入推进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砖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全省砖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
砖瓦是关乎建筑物质量品质、寿命安全、节能防水和防灾减灾的基础建筑材料。近年来,我省砖瓦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较好满足了建筑发展需要,但砖瓦行业整体大而不强,排污耗能较多,存在落后产能未彻底淘汰、违规新增产能、企业审批手续不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环保设施不达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散、乱、污”突出等问题,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以时不我待的责任感和刻不容缓的紧迫感,扎实推进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努力加快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淘汰“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依法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具备拆除条件的落后产能应立即拆除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严防“死灰复燃”。
(二)坚决遏制新增产能。根据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坚决遏制烧结砖瓦行业产能盲目扩张的通知》,原则不得新增备案砖瓦产能,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必须进行产能减量置换。用于减量置换的产能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轮窑擅自增加窑门以及改顶铺轨为简易隧道窑等落后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用于技改或新建项目的产能,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拆除全部设备。
(三)坚决惩处违规企业。对于2018年5月15日后违法违规新建的砖瓦企业,要坚决拆除;对于审批手续不齐全、建设流程不规范、“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环保设施不合规、擅自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的违法企业,要依法查处,立即停产、限时整改。对于限时内未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四)坚决落实环保责任。进一步督促砖瓦企业全面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新建、技改、扩建砖瓦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砖瓦生产企业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注销排污许可证。
(五)坚决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结合四川应急2019“保平安”安全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砖瓦企业,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于限期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六)坚决优化产业布局。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煤使用区、城镇规划区、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原则不得新建、技改、扩建砖瓦企业。鼓励成都平原经济区和川南经济区率先淘汰所有轮窑产能,新建砖瓦企业生产线年产能应在6000万匹以上。
(七)坚决助推高质量发展。鼓励龙头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减量置换,促进砖瓦行业“减产能、上设施、提质量”。支持和鼓励烧结砖瓦企业协同处置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工业废弃物等一般固废;鼓励砖瓦企业实施全过程的自动化生产和信息化控制,鼓励企业加快“机器代人”改造,提升砖瓦生产智能化和本质安全水平,努力推动砖瓦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具有重要性、急迫性和复杂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成立专项整治联合工作组,组建行业协会、设计单位、环境保护等专家队伍。省级联合工作组负责统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定期督导和检查,确保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州)联合工作组负责统筹所属区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区)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各县(区)联合工作组要切实做好摸底梳理、问题排查、建立台账、督促整改、整改验收等工作,深入开展砖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进度安排
摸底阶段(6至7月):全面摸清砖瓦行业基本情况,梳理分析砖瓦企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原则,向违规企业发出整改通知,制定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台账。
整改阶段(8至9月):根据专项整治台账,对企业实施动态监督和过程监管,定期开展整改进度检查,确保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验收阶段(10至11月):各县(区)专项整治联合工作组要组织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对须要整改企业进行逐一验收,各市(州)联合工作组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改总结和《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对照检查表》(详见附件)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冶金建材处,省级相关部门将组织专项工作组进行抽查核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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